转载于山东高法微博
此前,两位村民方某、周某在明知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野生梅花鹿出没的情况下,为满足口腹之欲,经事先预谋,将捕猎装置安装在保护区范围内,致使两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华南梅花鹿被猎捕死亡。最终,方某、周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各8000元。
今年4月,杭州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决定以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6万元为基数,酌定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3.6万元,共计9.6万元,并判令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其中惩罚性赔偿金款项将专项用于浙江清凉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的科研保护工作。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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