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江苏宿迁,经营废品收购的男子何某,一次偶然机会将一棵被风刮倒的白杨树卖给木材厂,尝到甜头后,遂购置专业工具,多次在夜间盗伐杨树,最终被一名环卫工人发现后报警。经查,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间,何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盗伐林木非法获利近11万元,其中仅在广陵区汤汪街道沪陕高速与328国道之间的林地就盗伐杨树70余棵。
最终,何某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9560元,责令其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相关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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