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4月28日,据平安黔南:2023年8月,被告人袁某某来到龙某某所在公司上班,因二人同住一个宿舍,逐渐熟络起来。在与受害人龙某某聊天之际,袁某某发现龙某某没有女朋友,就假意要给龙某某介绍女朋友。后来,袁某某利用微信注册小号打造了所谓的“罗某菲”形象推送给龙某某,并表示“罗某菲”是自己为龙某某介绍的女朋友。龙某某随即和袁某某扮演的“罗某菲”开始了线上聊天。“罗某菲”表示自己29岁且离异,独自抚养几个月大的孩子,家住贵定县,在贵阳做生意。一来二去的聊天中,被爱冲昏头的龙某某与“罗某菲”确立了情侣关系。202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袁某某以其虚构的“罗某菲”人设以小孩生病住院、出车祸、吃酒送礼、做生意亏钱等理由骗取龙某某人民币30450元。2025年4月27日,该起诈骗罪案件在龙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龙某某损失人民币三万零四百五十元。被告人袁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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