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南市中检察微博
山东烟台一旅游公司不满足于正规旅游服务的来钱速度,走上了“集资诈骗”的歪路,3000多名被害人上当受骗,涉案金额上亿元。经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对这起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提起公诉,2024年9月5日,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判处董笑沙、孟凯兴、孙镇春有期徒刑十三年以上,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杰刚、王徐伟有期徒刑九年以上,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他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各处罚金。这是烟台市芝罘区查办的首起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影响力大的涉养老诈骗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提出上诉,2024年11月12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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