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山东高法微博
近日,江苏省检察机关公布了一起国企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2023年12月,经最高检指定管辖,国企人员王某受贿案,交由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办理。王某是外省某石油公司分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经查,2013年至2023年间,他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多家企业在工具设备使用、船舶租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66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896.9104万元,受贿方式多样,包括现金、高档手表、银行转账、代为支付费用等,还有收受美金的行为。
在王某受贿事实中,曾有一名行贿人以“送海鲜”为由,让王某去烟酒茶超市取,打开是100万元现金,王某还专门租了一间公寓存放赃款。2024年1月,检察院以受贿罪对王某提起公诉,5月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最终,法院综合王某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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