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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将珊瑚石当水质净化石卖获刑
    发布时间:2025-04-22    浏览:30

    转载于鄄城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近日,厦门市同安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收购、销售珊瑚石案件。郑某从2021年开始,在明知珊瑚石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仍然从海南、广东等地大量收购,并通过开设的网店,把珊瑚石当成“水质净化石”对外出售,以配送、寄递物流等多种形式销往全国。在销售过程中,郑某负责采购、与客户洽谈,其家人也参与了店铺运营、打包送货等工作。去年3月,郑某等人被警方抓获,民警在其经营的店面和附近空地,查获了近7吨待售珊瑚石。经鉴定,均为刺胞动物门珊瑚虫纲石珊瑚目物种的死体,价值49万多元。
           郑某称,自己主观认识是活的珊瑚不能卖,把珊瑚石当成“水质净化石”对外出售可能也会违法,没有想到会涉及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石珊瑚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活体、死体及相关制品,均受刑法保护,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郑某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郑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还与相关机构签订了造礁石珊瑚培育合同,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情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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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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