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湘潭公安微博
2月11日上午,洛阳铁路公安处汝州站派出所民警巡查时,发现辖区某铁路沿线一处治安公共区域画面异常,民警赶赴现场后查明,此处新安装不久的“电子警察”被人为拆卸盗走。经调查,53岁的李某踩点后,绕到“电子警察”盲区趁无人将“电子警察”和线杆拆下盗走,据李某交代,其对监控设备的技术研究极为痴迷,看到“电子警察”后技痒难耐,便萌生出盗窃的念头。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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