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南市中检察微博
灵西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自己电动车不见了,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作案手法与近期多起盗窃案极其相似,均是失主停车后,没有将车钥匙拔出,给了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民警通过分析研判,最终锁定嫌疑人卓某,于2月27日,在某浴室将其抓获归案,带破案件4起。经审讯,嫌疑人卓某对其多次采用同样手段盗窃电动车的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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