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2月13日,据京法网事:30岁的孙女士经闺蜜温某介绍与男友高某微信聊天交往三年多,期间以出车祸、压到工人需要赔偿、做生意、偿还欠款等需要钱款为由转账67万余元,无意间发现温某在使用高某的微信号,原来高某一直是温某虚构的。庭审中,孙女士回忆与温某结识于2017年,2018年,温某给孙女士看了三张照片,孙女士觉得其中一个叫高某的男生阳光帅气,于是温某把高某的微信推送给孙女士,两人建立恋爱关系,恋爱三年二人一直保持微信文字沟通。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法判决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1万元。后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决已生效。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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