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某铁路企业职工蒙某辞职后,单位未将其工作证收回,此后,蒙某利用未被收回的工作证件获取他人信任,编造自己有关系,可以通过“走后门”“内部招聘”等方式安排他人进铁路系统工作,以收取介绍费、学历提升费等名义骗取27人共计62万余元。2024年5月10日,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对蒙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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