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12月25日,据湖南宁乡市人民法院消息:2022年7月至2024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先后在多家外卖平台担任外卖骑手。每次开展配送业务时,外卖平台均会自动为其购买意外保险,保费从李某个人账户中扣缴。然而,李某的送外卖之路相比其他外卖员似乎更加“坎坷”,平均每两个月摔倒一次,有时一个月摔倒两次,在李某的两年外卖员生涯中竟摔倒受伤了18次。察觉端倪的某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担任外卖骑手期间,李某为非法获利,先后18次通过捏造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受伤的情况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伪造的医院病历资料、费用清单、收费票据等材料,以此骗取保险理赔款,共计骗取保险理赔款206819.89元。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向被害单位保险公司退赔经济损失206819.89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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