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微博
2024年11月15日,安徽砀山县。交警开展夜查行动时,查获一名涉嫌醉驾的男子,其呼气检测值为135mg/100ml。而当交警要求其出示证件时,他竟称没有驾驶证。经核查,该男子在2020年、2024年两次因醉驾被查处,驾驶证已被吊销,此次被查时,他刚从看守所被释放还没多久。经询问得知,该男子当晚陪客户吃饭期间喝了一些酒,散席后,因饭店离家很近,他便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后经抽血检测,男子体内酒精含量为143.6mg/100ml,确属醉驾。最终,该男子因在驾驶证吊销其间驾驶机动车、醉驾,被处1000元罚款,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同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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