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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因10年前旧恨弹弓打公交车获刑
    发布时间:2025-01-10    浏览:279

    转载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福建福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判处被告人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起因是庄某对十余年前某路公交车碾死爱犬之事怀恨在心,在家中阳台,利用网购的弹弓、皮筋及钢珠等物,前后八次向途经家附近的该路公交车射击,导致多辆公交车窗玻璃严重损毁。经专业机构价格认定,损失总额为人民币1.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庄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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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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