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2020年10月,姚先生接到朋友朱某的电话。交谈中,朱某提出向姚先生借钱,并通过线上给姚先生发了一张620万元的银行存单,表示借的钱很快能归还。让姚先生没想的是,在2年的时间里,朱某一直不还钱。姚先生随后报了警,当地警方立案调查发现,朱某的银行存单系伪造。原来,朱某一直债务缠身,为摆阔充门面、方便借钱,便花了500元通过非法渠道办了一张假存单。通过线索,民警很快将伪造银行存单的嫌疑人杨某抓获。案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后,考虑到朱某的假存单并未流通,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检察机关对朱某依法做不起诉决定。而杨某因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相应罚金。(扬州新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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