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2021年,江苏法院判决某酒店支付某装饰公司84.9万元工程款及利息,曹某某作为酒店的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曹某某在明知有生效判决没有履行的情况下,私下与酒店涉及的另一起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要求对方将涉案的115万资金转入自己亲属的账户,从而达到转移、隐藏资金的目的,造成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近日,法院审理后,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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