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微博
近日,南京的刘先生花93000元从杨某处买来一辆二手车,杨某称该车是借贷抵押车,并出具了车辆的借款抵押合同等材料。可车没开几天却被租车公司找上门,说这辆车是公司的出租车辆,不解的刘先生报警求助。经查,租车公司所提供的车辆材料属实,而杨某提供给刘先生的相关材料都是伪造的。警方判断,该案其实是一起转卖租赁车辆非法牟利的诈骗案,随后成功将杨某抓获。目前,杨某已被刑拘,涉案汽车及被骗钱款已分别退还给租车公司和刘先生。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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