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此前,唐某在南京高淳一鱼塘钓鱼时发现,附近杨某家蟹塘的围栏破损,于是叫上朋友赵某和刘某一起偷螃蟹吃。此后,3人发现螃蟹售价不低,又萌生了偷来贩卖的念头。半个月内,3人几乎每天都在凌晨时翻入蟹塘盗窃,共盗走了700多斤螃蟹,之后由唐某负责售卖,获利3万多元。直到被巡逻的主人杨某抓个正着,并报了警。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后,以盗窃罪判处3人有期徒刑1年至2年不等,适用缓刑。(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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