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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4-10-12    浏览:218


    20247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着重加强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而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纠纷是公司最常见的纠纷之一。

    中小股东虽处于劣势,但可以用好新《公司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这是对股东知情权的重要保障,有助于股东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所以小股东享有查阅公司财务会计凭证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采购单、合同及相关会计凭证。在行使此权利时,小股东可以聘请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专业的账目查阅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会计账簿可能会作假,但是会计凭证不容易作假,如银行的转账记录等,如果公司存在账目造假或财务管理不当的行为,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计,小股东能够发现潜在的问题并依法采取措施。

    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规定。这意味着股东的知情权不仅限于直接持股的公司,也扩展到了通过子公司间接持股的公司,从而更好地保护了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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