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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公司法》之 ——非破产、解散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
    发布时间:2024-10-10    浏览:159

    公司不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但却发现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因此作出终本的载定。这个时候,公司股东们是不是暗自松了口气?可别高兴太早,接下来,公司股东很有可能会被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承担替公司偿还债务的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明确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用大白话翻译一下这个法条,意思就是:如果公司已经没有还钱的能力了,同时,公司股东又没有按认缴的股份实际出资,那么债权人可以直接要 求股东还钱。

    举个例子,假设A公司欠了30万外债,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公司共有3名股东,其中,有两名股东完成了出资实缴,但股东甲未完成。股东甲认缴1出资50万、实际出资10万,认缴出资日期为2036年1月1日。债权人发现股东甲还有40万元的出资未实缴,他就可以要求股东甲提前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只要股东甲完成了出资实缴,公司账面上是不是就有钱还债了?这就相当于让股东甲向债权人还钱了。当然,股东甲会说,这还没到2036年呢,我可以享有期限利益,不必提前实缴,但那已经是过去式了,新《公司法》第54条不接受这类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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