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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跟着网友投资10天被骗400多万!男子养短视频账号出售成电诈帮凶
    发布时间:2024-10-09    浏览:301

    转载于菏泽巨野县法院微博

           此前,江苏的秦女士在短视频平台上结识了一名男子,交往过程中男子让秦女士帮忙管理某基金平台上的投资账号,也时不时让她一起投资。短短10天内,秦女士先后投资了20余笔、共400多万资金。后来发现无法提现,秦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调查发现该短视频账号与境外电诈人员的中介林某的交易记录。去年5月起,林某从他人手里买号,通过点赞、评论、吸粉养号,再进行售卖。经查,林某销售的账号共涉及6起诈骗案,非法获利8万元。近日,检察机关以帮信罪对林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林某有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8千元。(零距离)

    微信截图_20241009153823.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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