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阳检察微博
近日,辖区一饭店店员王某报警称手机账户里的4万余元被盗。接警后立即展开侦查,不到1小时便将嫌疑人刘某抓获。经查,刘某系王某同事,在工作期间他偷看到王某手机锁屏解锁密码、微信支付密码,趁王某工作时,偷拿其手机给自己转账5000元。盗窃得手后,刘某见王某未发现资金被盗,后又多次在店内繁忙时段,使用王某手机支付宝、微信向其名下转账共计盗取4万余元。据刘某交代,因手头拮据,又想换一部高档手机,便萌生了盗窃的念头。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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