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阳检察微博
8月16日,陕西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朱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2018年4月,朱某在咸阳某足浴店消费时,与30岁的邱某艳相识,同年6月29日,朱某将邱某艳约至酒店,以经营餐饮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钱,并将其带至自己经营的涮肉店参观。在邱某艳未明确答应借钱且要离开时,朱某从背后用胳膊勒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当日23时许,朱某通过邱某艳手机,转给自己4万元用于清偿债务,后将手机抛弃。7月2日零时许,朱某将邱某艳抛尸至渭河。咸阳市中院以抢劫罪判处朱某死刑,朱某不服上诉被驳回,最高人员法院核准判处其死刑。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抢劫罪】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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