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博
此前,江苏南京,武先生报警称,自己把车停在路边十来分钟,车窗玻璃上就被塞了一张桃色小卡片,且沿街车辆都被塞上了这类卡片。很快,嫌疑人刘某被抓获,截至案发,2天内他共发放了1517张自己打印、裁剪的涉黄小卡片,以0.5元一张的价格已经领取了346元报酬,还有438元没来得及领取。经鉴定,涉案卡片为淫秽物品。近日,法院审理后,以刘某犯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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