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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毒品!团伙建群聊制售上头电子烟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9-11    浏览:322

    转载于菏泽巨野县法院微博

           此前,江苏的高某某和徐某某通过网络建立群聊,通过广撒网的方式为含“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寻找买家。江某某、万某某等7人则通过购买“依托咪酯”原料制作烟弹,进行售卖。据悉,“依托咪酯”是一种具有镇静、催眠的麻醉类处方药,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纳入列管,是刑法意义上的毒品,长期大剂量摄入会导致死亡。法院审理认为,江某某等7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7万元,其余5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拘役4个月不等。

    微信截图_20240911161930.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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