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历下检察微博
张某曾是一名空乘,为了倒航班时差,在他人推荐下尝试服用了氟硝西泮。氟硝西泮俗称“蓝精灵”,具有镇静和催眠作用。在此之后张某逐渐对这种药物产生依赖性。由于氟硝西泮在我国被列为管制类精神药品,正常渠道无法购买,因此张某后来便通过海外代购购买氟硝西泮,并与其他物品混同,以国际快递或境外人员入境携带等方式运抵境内。
2023年9月27日,北京公安机关在张某的住处扣押一粒蓝色药片,经鉴定成分为氟硝西泮。2024年6月26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走私毒品氟硝西泮,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该案件判决已于近日生效。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3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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