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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牌”变“冒牌”?团伙制售假冒潮牌服饰被一锅端
    发布时间:2024-09-05    浏览:135

    转载于菏泽巨野县法院微博

           此前,江苏省无锡公安接到举报,称某网店销售假冒的潮牌服饰。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曹某等人在未取得多个品牌授权的情况下,分工协作,购买正品服饰后进行仿制,并通过网店销售,在数月内获利近30万元。据了解,该团伙在网上销售的假冒T恤价格就几十元,但是专柜的价格可能要达到五六百元,而生产成本也就在二三十元。近日,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曹某等人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团伙其他成员也均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微信截图_20240905162429.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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