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博
冯婷是武汉一房地产公司的会计,公司老板是冯婷的表弟,表妹也在该公司上班。数月前,冯婷收到好友申请,头像是她的表妹,通过后,“表妹”将冯婷拉进群,群里还有“老板”表弟。老板让她查询公司账户余额,并转入指定账户。冯婷转走了495万,6天后当面告知老板时,才得知并无此事,赶紧报案。时隔6天,资金早已被转移,警方抓获了接收资金的卡主张某。张某称不知诈骗事实,只是借用银行卡获得酬劳。最终,张某因帮信罪获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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