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7月28日,据江西法院消息:2023年8月19日凌晨,江西黎某发现妻子在KTV后心生愤怒,当场发脾气扔啤酒瓶子,并与KTV工作人员郑某产生冲突。两人互不相让,相互电话、微信叫人。郑某在该KTV工作群发微信说:“有人打架,干不干”。群内人员陆续到现场,其中包括刚来上班第二天的未成年人李某。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手持器械进行互殴,后被巡逻特警发现并制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郑某、李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未成年)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其余被告人也均受到相应刑罚。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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