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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流总监伙同下属私卖1000个零食礼包获刑
    发布时间:2024-08-08    浏览:215

    转载于西安检察微博

           2020年中秋节,在三只松鼠公司开展中秋大促活动期间,物流华东大区运营总监谭某伙同套仓经理刘某甲、生产主管刘某乙、套仓主管孟某利用职权便利修改了公司的虚拟库数据,“隐藏”了1000个零食礼包私下出售。而不久前,谭某还伙同刘某甲等3人,通过虚构务工人数的方式套取劳务费,并连同转卖零食礼包的获利一起私分。此后,三只松鼠公司廉洁部发现了谭某的违法犯罪行为,随即报案。到案后,谭某全额赔偿了公司的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刘某甲等3人也退出了非法所得,因获利较少,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谭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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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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