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巨野县法院
此前,在广东打工的韦某甲捡到了一部手机,并顺利登录了失主的微信账号。失主的通讯录里大概有200余名好友,他发现大多数人的微信账号都是姓名全拼加生日的组合,微信密码、支付密码也能试出来。于是韦某甲在深夜登录了十余名被害人的微信账号,盗窃了账户里的钱。其中苏州的张女士发现自己的微信账户被转走了两万余元后,选择了报警。警方经过调查研判,最终抓获了韦某甲以及其亲戚韦某乙,还发现了他们通过网购平台“0元购”买手机的方式来实施盗窃。经查,两名嫌疑人共窃取13名被害人微信账户内钱款14.7万元。目前,检察机关已对其提起公诉。(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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