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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面包车无证私卖汽油犯危险作业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7-05    浏览:278

    转载于菏泽巨野县法院微博

           2023年1月至6月,李某在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驾驶装载存储汽油胶罐、加油机的面包车,将汽油运至饭店门口、停车场等地,并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贩卖。2023年6月,当地公安机关在某停车场扣押了李某作案的面包车。

           经鉴定,李某持有的涉案液体为车用汽油,属于易燃液体,其擅自从事汽油的运输、储存、售卖等生产作业活动,已经具有高度的现实危险性。2024年4月11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目前该案件判决已生效。

    微信截图_20240705161201.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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