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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获取、提供业主信息4万余条,判刑!
    发布时间:2024-07-03    浏览:201

    转载于豫法阳光微博

          “喂,张先生您好,咱们房子需要装修吗?我们现在有A套餐……”相信大家都接到过这样莫名的电话,对方甚至能报出你的姓名、了解你的职业。当前,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收集、贩卖,各种推销、诈骗如病毒一般侵入我们的生活,不仅扰乱大家的日常生活,还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近期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

    微信截图_20240703142729.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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