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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起,陈某凭在多个网店销售没有授权手续、出版书号且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非法出版物和《语文必备文学常识》等侵犯著作权书籍。为经营网店,陈某凭还购买了假冒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雇佣陈某旭(另案处理)负责网店的书籍打包、发货、客服回复等工作,还委托某印刷公司大量印刷上述出版物。
2021年10月,陈某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出租屋中查获总价值约128.8万元的各类非法出版物10万余本。次年2月,陈某凭主动到公安局投案。经鉴定,陈某凭通过网店已销售各类非法出版物10万余本,经营数额达13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凭伙同他人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以数罪并罚。陈某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陈某凭能自动投案,认罪态度良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陈某凭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凭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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