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前不久,江苏警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牵出一起贩卖毒品案。王某以每支800元至1000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胆7个,获利6200元。依托咪酯是一种短效麻醉剂,吸食后会呈现头晕等类似醉酒后的状态,大剂量吸食会引起偏执、焦虑、恐慌、被害妄想症,甚至呼吸暂停、精神错乱、中风死亡等情况,已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警方抓获王某的同时,还抓获了刘某和居某,两人为张某及其朋友吸食“上头电子烟”提供场所。经审理查明,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刘某和居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8至9个月,并处罚金;其他涉案人员另案处理。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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