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微博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赵某、钱某、孙某3人在宿舍和教室,先后4次用打耳光、脚踢等方式无故殴打、辱骂同学张某,经鉴定张某受轻微伤。鉴于3人有坦白情节、其监护人共同赔偿张某10万余元并取得谅解等情况,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将3人判刑,同时宣告缓刑。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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