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伍家岗检察微博
江苏苏州,女子王某和张某是情侣并居住在一起。某次张某发现家中价值5万多元的名牌包和首饰不见了,王某称自己也有东西失窃,二人一起报了案。警方介入调查时,张某联想到女友王某最近行为异常且有欺骗自己的行为,于是再次找到警方说明情况。民警传唤王某后,她很快交代了自己盗窃以及骗取男友钱财的犯罪事实。王某将张某的名牌包和首饰偷拿至二手店售卖获利1万余元,又使用自己的另一微信号冒充自己母亲,以要给二人办理户口为由,骗取张某3.6万余元。近日,法院以诈骗罪和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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