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都匀检察微博
此前,江苏的张某因接到假冒购物平台退费电话被骗1万多元,嫌疑人高某和费某很快被抓获。调查发现,高某和费某通过搭建“手机口”设备,将境外电话号码转化显示为国内号码,让被害人放松警惕,帮助境外诈骗团伙提高诈骗成功率,短短10余天非法获利5万余元。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认为,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高某和费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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