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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害公共安全罪!男子酒后在高速上逆行28分钟
    发布时间:2024-06-05    浏览:262

    转载于山东高法微博及淄博中院微博

           此前,南京的崔某和朋友连喝了两场酒后,喊了代驾送自己回家。途中崔某要跳车,代驾只好从高架匝道口下去,把其放在路边,跟公司报备后就离开了。喝的迷迷糊糊的崔某于是自己驾车,结果一路开上了机场高速连接线,在高速上最左侧超车道逆行了28分钟,行驶了约18公里,造成多辆对向车辆紧急减速避让。行驶中,崔某也意识到自己逆行,于是电话叫妻子帮他报警,警方随后在应急车道上将其拦下。经检查,崔某已达醉驾标准。近日,法院综合考虑到崔某有自首等情节,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微信截图_20240605143215.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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