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今年年初,扬州高邮市民陈女士驾车前往山东出差,其间有人加了她的微信,并发来一张实时行车轨迹图。 经核实确认,对方姓王,是陈女士的闺蜜 方女士的前男友。陈女士质问王某是如何得知她的行车轨迹的,对方却只字未提。经查,王某与陈女士的闺蜜方女士曾经交往,在相处过程中,方女士发现与王某性格不合,要求分手。然而,王某一直不死心,他得知陈女士与方女士是闺蜜后,购买了一个定位装置,并在夜间偷偷安装到陈女士私家车的底部。经公安机关调查,王某非法获取陈女士行踪轨迹信息,共计100多条。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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