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巨野县法院
近日,江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条案例:匡某(女,90后)伙同王某、肖某成立了一家网络传媒公司,以微信投票活动为幌子,实施网络诈骗活动。他们通过虚构微信投票活动,并以提高商家知名度和提供丰厚礼品为诱饵,吸引商家参与并购买钻石以提高票数。匡某等人在后台操纵票数和排名,进一步刺激商家继续充值,从而获取非法收益。短短六个月内,该团伙诈骗涉案金额高达330余万元,涉及众多商家。
经吉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诈骗罪判处匡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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