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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行”双罚!小伙卖营业执照赚钱竟成电诈分子帮凶
    发布时间:2024-05-21    浏览:221

    转载于临沂网警微博

           江苏的王某刚毕业时,偶然在网上看到“收营业执照,一张1000元”的“广告”,于是联系了对方。他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公司,再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给上家。没曾想,自己的对公账户被转入电信网络诈骗款,王某被警方抓获归案。经查,2022年4月至7月,王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常州注册公司4家,并到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将4套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材料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活动,共计非法获利4000元。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对王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将王某名下4家公司的营业执照按法定程序全部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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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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