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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人销售窃照专用器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5-20    浏览:249

    转载于人民法院报微博

           自2021年以来,被告人徐某先后承租多处地点,通过实体经营及网络引流的方式,销售窃照专用器材以非法牟利。期间,被告人徐某陆续招募被告人宋某、杜某等七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徐某为首的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的犯罪团伙。各被告人非法获利累计数十万元。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宋某等八人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近日,如东法院以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被告人徐某、宋某等八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均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二十万元不等;各被告人非法获利予以追缴没收;扣押的窃照专用器材均予以没收、销毁。目前,该案已生效。(汪桂苏 黄晶 严夏菲 康迪)

    微信截图_20240520173841.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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