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巨野县法院微博及荔枝新闻微博
此前,江苏的高女士认识了一位朋友,称有内部渠道可购买奢侈品品牌的鞋子,只需几百元且保证正品。高女士花2000元买了6双,到手后发现质量非常差。报案后,警方捣毁一个假冒品牌鞋子加工窝点,查获各品牌假鞋近4000双,以及部分原材料,价值共计31万余元。警方还查明,嫌疑人陈某通过微信销售假冒品牌商品金额达9万多元。最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缓刑期间不得从事鞋类销售活动。(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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