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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醉驾回家落鱼塘溺亡2酒友被诉
    发布时间:2024-05-13    浏览:228

    转载于雷波公安微博

           4月22日(发布时间),四川绵阳。去年12月2日下午,佟某接受好友敬某、杜某邀请一起吃饭喝酒,酒后三人各自回家,佟某驾车冲入路边鱼塘不幸溺亡。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属醉酒驾驶。佟某家属起诉敬某、杜某索赔共45万余元,承办法官冯茜为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决定组织调解。冯茜耐心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指出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预见酒驾风险,应当对事故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敬某、杜某没尽到规劝、提醒和照顾义务,存在一定过。在冯茜劝导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也立即筹措资金,每人当庭将3.25万元交到原告手中。

    微信截图_20240513151313.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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