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江汉检察微博
此前,江苏的赵先生在网上“投资”被骗20余万,警方根据赵先生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将卡主张某抓获。经查,张某是提供银行卡给犯罪分子使用的卡农,并供出一个“跑分车队”。该团伙开车在城市内躲避侦查,在监控相对薄弱的地方接人,之后进行资金操作。“跑分车队”两周内帮上游犯罪分子转账200余万,其中电信网络诈骗赃款107万。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等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近日,法院对其作出判罚。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析术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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