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中院微博
(来源:央视网)地铁内男子疑似站立猥亵 4月7日,四川成都。地铁六号线上,一男子行为异常,疑似站立猥亵,被市民拍摄下来,拍摄者表示:旁边很空但他一直站着重复做一个动作,发现巡逻员过来立马停下,巡逻员走后继续,目前该市民已报警。
遭遇猥亵、性侵如何在第一时间取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
①尽快报警;
②不要马上清洗,保留身上的痕迹以及案发时穿着的衣服(含内外衣);
③保留通讯工具,如手机电脑中的联络记录或者与嫌疑人之间互动的书信;
④录制与嫌疑人之间的互动,犯罪时或者犯罪后的录像,并保存原始存储介质;
⑤保留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工具,如避孕套、纸巾等;
⑥记住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体貌特征及穿着,记住其隐私部位的特殊之处;
⑦如属于当众猥亵强奸行为,记住在场人员、目击证人的情况;
⑧保留被害人在案发后就诊记录。
最后要牢记,一旦遭遇性侵害请勇敢发声!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择一重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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