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中院微博
近日,北京。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连续两天来店里购买金条,购买金额高达40万元,并且全程不询价不验货“豪爽”下单。民警怀疑其是在帮助诈骗分子,利用黄金洗钱。目前,男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大兴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312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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