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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窃金首饰后购买仿真首饰放回原处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282

    转载于宿州公安在线微博

            3月21日凌晨,王某某、马某某二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彭先生的车内,盗走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串。因担心受害人发现后报警,二人特意网购了仿真金手镯放回受害人车内。3月28日上午,受害人发现车内财物被盗报警。民警通过侦查,迅速锁定了两名嫌疑人的身份,民警马不停蹄的赶往新桥机场,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成功将两名嫌疑人抓获归案,被盗首饰被全部追回。

    微信截图_20240408143554.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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