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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听信段子酒驾被举报后光速再喝一瓶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307

    转载于青岛公安微博  

           2月8日晚,浙江丽水的吴某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某路口与转弯的机动车发生剐蹭。一下车,机动车驾驶员就闻到吴某身上有一股酒味,立马报警。

           在等待交警到来期间,吴某见酒驾事实即将败露,抱着侥幸心理,到附近烧烤店买了一瓶劲酒并当场喝下,企图以此逃避处罚。

           交警到达现场后,吴某虽口齿不清,却一直强调自己是事故后才喝的酒,民警依法对双方进行呼气式血液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吴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8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1mg/100mL,属于醉驾。

           第二日吴某醒酒后,对自己的行为异常后悔,主动配合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

    吴某坦言,灵感来自网络段子:“如果自己喝了酒,开车遇到交警查酒驾,再喝几口警察就没辙了,因为他无法确认你开车时到底喝没喝酒。”

           民警提醒:网络上的段子不可信,一旦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切勿离开事故现场,更不能再次饮酒试图蒙混过关,否则只会将可能构成违法仅受行政处罚的“酒驾”,成功升级为构成犯罪的“醉驾”,使自己受到刑事处罚。

           日前,吴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丽水庆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微信截图_20240402150814.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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