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中院微博
3月17日,陕西榆林。吴某等人用电锤、铁锹等工具,专挑深夜挖洞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被群众举报。经查,该团伙作案近1年,非法获利数万元,警方当场收缴40多公斤化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陕西警方)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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